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向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发送立项通知书,明确报送法规草案的时间和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时间,并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推迟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