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向社会公开并具体实施。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