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者恶意串通,抬高土地储备成本的;

(二)未依法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社会投资者的;

(三)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