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社会投资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并依法追究社会投资者的违约责任:(一)未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合同约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二)擅自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三)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四)擅自以项目公司股权设立担保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