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收购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解除收购合同并请求赔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