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收购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解除收购合同并请求赔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