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必要性及可行性说明;(二)决策方案或者决议、决定的主要内容;(三)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四) 各方面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重大事项的议案应当符合自治区实际,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