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迫切需要解决,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