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经营第五条已废止私营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准登记或者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由辖区工商所直接核准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证件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