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本经济特区外的投资者在本经济特区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与本经济特区投资者享有同等待遇。农村居民在城镇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与城镇居民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享有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