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退还有关款项、财物,解除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