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受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投诉,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移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未能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