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进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加工、办公场所和仓库等非公共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或者需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配合检查的,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未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因紧急检查未能出具检查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于事后及时补送。无特殊情况,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在1年内对同样内容或者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