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或者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确需征收、征用、拆迁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和相应补偿。未予妥善安置或者未足额支付补偿费的,不得征收、征用、拆迁。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变更,政府有关部门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在2个月内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