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下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一)港口、码头、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二)工业项目;(三)开发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