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七条已废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用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享受本经济特区相关优惠待遇。原企业已取得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不因改制而取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