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