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