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