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高等学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