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