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相应核减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财政部门应将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保证所收学费全部用于该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