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相应核减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

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财政部门应将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保证所收学费全部用于该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