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