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高等学校应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所在学校申请助学金、贷学金、特困生补助金或申请减免学费。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