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高等学校应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高等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允许个别专业的教师取得两个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