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或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