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凡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或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消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