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事业。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和环境监管行为进行公开报道,开展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