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