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