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