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