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音响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