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八条已修改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