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草稿,应当于会议举行的10日前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30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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