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的人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