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