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