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