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