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