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产行政管理第九条有效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下列行为必须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实施方案的安全审定,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二)在房屋外墙体、屋面设置大型广告牌匾、通讯设施的;(三)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的。上述行为造成房屋损坏的,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或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