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产行政管理第十条有效房屋出现影响使用安全迹象或使用行为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房屋接近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并承担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者修缮治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