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或年审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人员,擅自从事房产中介业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房产中介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