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对房屋进行自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