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