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房产,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