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行政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从事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公开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