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检察职权中,应当依法实行审务、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