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二)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发职务犯罪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四)将发现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及时报告监察、检察机关并协助查处;(五)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