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源头抓起,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内部预防、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形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