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重大公共项目开发投资和土地审批等进行专项预防监督。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